NEWS

新闻中心

CONTACT

联系我们

电话:0533-28399975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青团西路121号

传真:0533-28399989

集团新闻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款公物

发布单位:昌佑建设集团 文章来源:昌佑建设集团 [ 2012-07-04 10:23:00] 您是第 1705 位访客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款公物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有些党员干部凭借职权,以暂用、借用、试用的名义占用公款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有的还将占用的公款公物给家人或者借给朋友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认为顶多是占公家便宜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按《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每个党员干部都应保持清醒头脑,要特别注意:(1) 凡是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款公物归个人或提供给亲属、朋友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情节较重的,就是违纪;(2)凡是将占用的公款公物用于营利活动,或者将占用的公款公物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资助邪教等等,更是违纪;所借公物公款应当立即退还,并且公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非法所得予以追缴。(3)凡是占用公款公物拒不退还并确实据为己有的,此行为就转化为贪污,以贪污论处。 集团纪委